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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重视国际经济软法

来源: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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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时间:2013-01-10

  随着中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 ,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的职位也在不绝提升。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连续生长 ,从“做大”向“做强”迈进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走出去”战略 ,勉励我国企业以外洋投资、并购等方法拓展国际业务 ,融入全球经济。


  然而 ,尽管中国企业的外洋投资运动受到许多国家接待 ,但与此同时也保存一些背面谐的声音 ,例如抨击中国企业唯利是图 ,罔顾人权� ;ぁ⑶榭霰曜己蜕缁嵩鹑� ,甚至指责中国推行所谓“新殖民主义”。这一现状的背后虽然有着庞大的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因素 ,不可一概而论 ,但关于蓬勃兴起的国际经济软规则则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什么是国际经济软法


  软法的兴起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和趋势。一般认为 ,软法是指那些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执法约束力 ,但可能爆发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 ,如章程、规章、指引、建议等。


  国际法上的软规则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执法约束力 ,但又具有一定实际效果的国际文件 ,例如国际组织和国际集会的绝大大都决议、决定、宣言、建议和标准等。这些文件差别于国际条约和协定形式的古板国际法或者说国际硬法 ,并不直接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 ,违反其所包括的规则也并不直接带来国际责任。可是 ,由于这些规则往往体现了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和趋势 ,因此能够带来舆论、声誉和政策导向等方面的影响 ,从而对国家、企业和个人爆发实际效果。


  具体剖析国际经济软法 ,主要是指国际经贸领域的软法性规则 ,突出体现在公司治理和国际金融领域。前者的典范是经济相助与生长组织(OECD )制定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 ;后者的典范则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国际证监会组织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以及若干国际领先银行凭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赤道原则”等。凭据现行的国际法理论 ,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硬法只能适用于国家 ,在战争犯法等个体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于个人 ,但不可直接适用于公司和企业。而国际经济软规则突破了这一藩篱 ,往往直接为公司和企业划定行为准则和指引。


  国际经济软法有着广泛影响


  尽管国际经济软规则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也没有国家公权力和国际社会集体机制作为后援 ,但在现实中却获得相当广泛的认可和遵循 ,其所发挥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并不逊色于许多国际硬法。究其原因 ,主要有如下几点:


  其一 ,国际经济软法往往是兴旺经济体率先建议和制定的 ,是富国俱乐部之间的游戏规则。在全球经济仍然主要由古板兴旺国家掌控的现实条件下 ,要想加入游戏 ,就必须接受这些规则。巴塞尔协议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典范子。


  其二 ,国际经济软法往往代表和体现了建议和制定这些规则的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政策倾向性 ,因此遵从这些规则有助于跨国公司成为母国和东道国政府眼中的“乖孩子” ,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其三 ,国际经济软法往往凌驾纯粹的经济领域 ,关注经济与情况、卫生、人权、劳工、社会责任等非经济因素和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将经济生长与西方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或所谓“普世价值”相联系 ,从而能够迎合一般民众和媒体的价值判断 ,赢得舆论支持。其结果是 ,遵从这些规则的公司和企业能够借此获得良好的声誉 ,而不遵从或不考虑这些规则的企业则可能面临民众的怀疑乃至谴责。


  最后 ,国际经济软法在制定和实施一准时间事后 ,有可能会通过国家立法或者国际条约的方法被“硬化” ,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海内法或国际规则则。在这种预期之下 ,经验富厚、嗅觉灵敏的跨国公司往往会乐于遵从国际经济软规则则 ,从而尽早为日后可能出台的“硬法”做好准备 ,赢得先手。


  我国应积极看待国际经济软法


  总体而言 ,我国目前对国际经济软法的认识并不深入 ,应对也不敷积极。


  目前国际经济软法在我国获得广泛认可和应用的主要是巴塞尔协议 ,这归功于中央政府和银行业监管部分的大力推动。相比之下 ,其他国际经济软规则则还没有引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足够重视。


  例如 ,强调在项目融资中关注情况� ;ぁ⑸缁嵩鹑魏涂闪さ囊小俺嗟涝颉� ,已经被全球领先金融机构普遍接纳 ,项目融资额占全球项目融资额的80%以上。而我国目前只有兴业银行一家银行接受这一原则 ,成为“赤道银行” ;位列全球银行市值前十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无一加入。这一方面会使得东道国和国际社会对中资银行心存疑虑 ,另一方面也容易给竞争敌手留下口实。


  诚然 ,“赤道原则”等国际经济软法并非理所虽然地适用于我国企业 ,其中一些规则在现阶段还可能会对我国企业开拓外洋业务组成障碍 ,或者增加经营本钱。因此 ,不主张不加区分地一味迎合和接受这些规则。可是 ,在国际经济软法已经成为全球性现象和趋势的现实条件下 ,我们有须要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来正视它们的保存 ,并接纳相应的应对步伐 ,而不应接纳谈虎色变的回避态度或者听之任之的鸵鸟政策。总的来说 ,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 ,组织人手对国际经济软法 ,特别是公司治理和国际金融领域的国际经济软规则则进行系统研究、整理和归纳 ,剖析遵从和不遵从这些规则的利弊所在。


  第二 ,关于那些不太可能会对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带来实质性倒运影响的国际经济软规则则 ,应当以国家政策或指南的方法 ,勉励我国企业予以遵从。关于那些确实倒运于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国际经济软规则则 ,也应当尽量从技术性(而不是价值判断)的角度寻找未便遵从的理由 ,例如不切合我国海内法、不切合生长中国家国情等 ,而不是简单地回避或拒绝。


  第三 ,我国企业在外洋投资、展业的历程中应当有意识地了解相关领域的国际经济软法 ,并通过企业网站等方法标明自己对这些规则的态度。关于为什么不接纳某些原则和标准 ,还可以实验解释原因 ,例如已有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且功效相似的原则和标准等。


  第四 ,在我国整体国力和企业实力大幅提升的现实配景下 ,应当积极加入乃至引领国际经济软规则则的制定和修改 ,从被动地接受(或不接受)规则向主动地变换乃至创造规则转变。例如 ,以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目前的职位和实力 ,完全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赤道原则”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 ,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成为“赤道银行”。


 �。ū疚恼抡�1月8日《经济参考报》 ,作者: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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